湖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武汉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二 )


8项目审批有哪些创新?
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通过项目认定书,按规定落实土地、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等 。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专家点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机制 。
9有哪些创新性政策支持?
土地支持
重点发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
财政支持
积极引导城市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新增专项债券 。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
金融支持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建立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城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
10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责任如何分工?
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 。
重点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 。
重点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项目落实、房源筹集、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
湖北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北省住建厅,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湖北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向进度落后的城市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 。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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