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怎么定?( 二 )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顺利计算出自己应该获得多少的加班费 。各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末加班的,要是日后又安排了补休,那么就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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