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被废止了吗?( 二 )


仔细研读《执行规定(试行)》删除的条款和现存的相关条款,其实可以发现《民诉法解释》与《执行规定(试行)》之间并不是抵触关系 。《执行规定(试行)》本次的修订,更多的是对冗余重复内容进行了精简,删除的是很多内容是已在其他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具有较为完备的条款,如“执行和解”、“委托执行”、“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等内容 。《执行规定(试行)》恰恰可以适用“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来理解参与分配制度,即适用《民诉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
从施行的时间来看,《执行规定(试行)》于1998年6月11日通过,《执行解释》于2008年9月8日通过,而《民诉法解释》是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解释》也确实要比前二者在“参与分配”方面规定的更加详细且完善 。
《执行规定(试行)》规定的参与分配制度已经存在了20多年了,《民诉法解释》已经有了比之更加详细充实的内容,又怎会在如此模棱两可的时候突然间被废止?因此,并不能得出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的参与分配制度已经废止的结论 。
注:法律修改一个字,整个法律图书馆都会变成废纸堆 。基于法律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本文所列内容的有效性也仅限于当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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