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揭秘套路贷 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套路贷 ,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 , 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 , 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 , 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 , 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 , 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 , 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扩展资料:
“套路贷”具有以下特点: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 , 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 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 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 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 , 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 , 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 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
五、软硬兼施“索债” , 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 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
常见症状:一般来说 ,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 , 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 应受法律惩处 。套路贷与高利贷从来就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是刑事犯罪 , 本质是套路 , 是骗 。
套路贷的借款期限较短 , 往往15-30天为一个借款周期 , 且不能办理分期还款 , 利息比其他网贷高三到四倍、且下款额度较低 , 还有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 有的人着急用钱 , 申请银行贷款资质不够 , 手续又复杂 , 只能选择这种贷款机构 。
但是当借款人借款后 , 平台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还款或还息 , 从而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 , 然后搬出平台所谓的逾期罚息条款 , 让借款人承担高额利息 , 或者指定其向关联公司为借款人偿还“借款” , 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 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 从而借几千还几万是经常有的事情 。
实例说明: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 , 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 。之后 , 被告人瞿某“空放”16万元给杭 。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 , 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 , 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 , 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 , 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 , 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 , 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 , 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 , 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 , 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 。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 , 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 , 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 , 杨某付清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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