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岁

女孩11岁被熟人性侵了,现在21岁告对方强奸罪还成立吗?女孩11岁被熟人性侵(强奸)了,现在21岁告对方强奸罪还成立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幼女(未满十四周岁)属情节严重且恶劣,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女孩11岁时被熟人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阴茎与女孩的阴道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 。现在女孩21岁,距被强奸时相隔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强奸罪”(加重处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现在仍然在追诉期间以内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十年过去了,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之证据能否存在是指控最大的难题!假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之证据确凿无疑,仍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rr12岁的女孩被表哥侵犯,母亲怕家丑外扬,舅妈协议赔6万元营养费,十几年后表哥却被抓 。马念华12岁就来例假,平时都是母亲徐秋英帮她洗内衣内裤和衣服 。但母亲发现这个月女儿没有来东西,闻到油烟味呕吐不止,这引起了徐秋英的疑心 。徐秋英带着女儿去医院妇科检查,医生却说女儿怀孕了,这让徐秋英怎么也不能接受,刚满12岁的女儿怎么就怀孕了 。在妈妈的追问下,女儿告诉徐秋英自己被表哥魏聪吉侵犯 。徐秋英找来自己的姐姐徐胜英和外甥魏聪吉对质,后来魏聪吉跪地表示自己错了,求她们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姐姐徐胜英表示:马念华是个女孩子,家丑不可外扬,这个孩子我们得偷偷带她去打掉 。那时徐秋英的丈夫在外打工,家族表示不告诉徐秋英的丈夫,避免家丑外扬 。两姐妹商量由徐胜英带女儿去打掉孩子,徐秋英告诉女儿她生病了,要带她去医院检查为由,懵懵懂懂的把马念华骗到医院打掉孩子 。最终徐胜英写了一份补偿协议,并补偿马念华6万元的营养费 。时隔十几年,徐秋英的丈夫无意中发现了这份营养协议书,在丈夫的威逼下徐秋英说出了实情,最终他们选择了报警 。被抓的魏聪吉不承认自己做的,说是马念华的笔友侵犯的 。而魏聪吉的母亲则表示,她们是想霸占她的房子,所以污蔑她的儿子 。徐秋英说:1999年,我跟姐姐和父亲一起出资买了一套房,我出12万,姐姐出8万,父亲出5.6万 。因为不是本地户口,当时先写了姐姐的名字 。姐姐说后面再加他们的名字,结果姐姐非但没有在房产证上加她们的名字,还将房子过户给她的儿子魏聪吉 。父亲和我气不过把姐姐告了,最终法院把房子判为我们三人所有 。徐秋英的父亲说:刚开始怕家丑外扬,毕竟两个都是女儿,但大女儿做事过分 。【十一岁】如果需要取证,他愿意出庭作证就是魏聪吉qj马念华 。那年马念华12岁,属于未成年,魏聪吉20岁,属于成年 。由于年份已久,取证不足,那份6万元的营养协议成了破案的关键,最终魏聪吉被判了1年零3个月 。女孩11岁被熟人侵犯,21岁告对方qj罪还成立吗??女孩11岁挨侵犯,21岁才想要告对方,时隔10年,取证比较困难,必需要有人证物证才能成立 。?女孩11岁挨侵犯,属于未成年,若证据充足,qj罪是成立的 。14岁以下的女孩挨侵犯,不管愿不愿意都构成qj罪 。?如果只凭受害者叙述,时隔十年,即使告对方也不会成立 。女孩发现?被?侵害应怎么做:?先不要急于洗澡、大小便以及换衣服,不要漱口和喝水 。?及时报警,将qj犯用过的纸巾,避孕套,毛巾交给警方 。?保留身体的抓痕、血迹和撕扯脱落的头发,衣物等如果被侵犯,一定要报警!忍气吞声只会让犯zui分子更加逍遥法外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