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子女因家庭居住困难未居住 知青家庭太不容易了( 二 )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当时户籍在册人员四人:李某庆、贺某娟、李某、马某 。
2019年12月14日,李某庆作为涉案房屋代理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5.8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39.732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39.732平方米 。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并选择货币补偿 。涉案房屋共获得各项补偿、奖励费等总计5,391,933.56元 。
马某就涉案房屋居住情况陈述:1991年,马某享受知青子女入户政策落户涉案房屋,并与外公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以便照顾;2002年10月李某瑞去世后,马某为避免家庭矛盾搬出涉案房屋,后该房屋一直出租至被征收;李某在方浜东路房屋报出生,贺某娟、李某一直居住在方浜东路房屋,并非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 。
李某庆方就涉案房屋居住情况陈述:1992年马某就读于上海上钢三村技校时住校,李某庆方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当时马某外公在上海针织九厂常熟分厂担任厂长,长期在常熟居住,马某偶尔为探望外公而来涉案房屋居住;李某庆、贺某娟在(涉案房屋的)9.6平方米房间结婚,当时16.2平方的房间是李某瑞居住,后李某长大,李某同李某瑞共同居住在16.2平方米的房间,李某庆、贺某娟、李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未居住在方浜东路房屋,李某庆、贺某娟确实由上海的单位外派到外地工作一段时间,但与马某称外出打工、回沪定居不符;2009年起,涉案房屋一直对外出租,租金由李某庆户收取,并提供租金账单、电费发票及案外人张冀翔等出具的“证明”等,马某对该证明系证人书写无异议,但认为张冀翔系李某的同学,贺康华系贺某娟弟弟,均有利害关系 。
马某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马某是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事实清楚 。1.马某的母亲李某芳在涉案房屋内出生报户口并生活至1969年,后去江西插队落户 。1991年,根据当时国家及上海的政策,经全家同意后马某户口落户于涉案房屋内,并实际居住 。且从上海市黄浦区档案馆调取的资料显示,当时马某的外祖父李某瑞同意作为马某的监护人,自愿为马某提供住宿条件,承担生活管理教育责任,可看出马某与李某瑞的关系较好,1991年落户上海后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至2002年李某瑞去世 。2.一审中,家庭其他成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反映涉案房屋由马某和李某瑞长期实际居住,反之李某庆方是1990年左右到珠海打工近十年,直至1999年才回沪 。且当时马某未成年,在沪除了李某瑞无其他亲戚可以投靠,按常理也只能居住涉案房屋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1.一审中双方均提交证据并确认涉案房屋已对外出租长达十多年,故该房屋在征收时实际居住使用人均不是本案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具有共同居住人身份,并判决其享有全部征收补偿款的1/4份额正确 。2.李某芳如果不是插队落户,肯定也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至征收时,李某芳、马某可能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肯定不止一审判决金额 。从该角度考量,一审判决结果对马某也是公平公正的,维护了为国家作出牺牲的李某芳的合法权益 。3.家庭其他成员李菊芳、李国庆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到家庭内部召开过会议,对于涉案房屋征收分配利益,李某庆方承诺分给马某1/4的补偿款 。
一审诉求和判决
一审诉求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征收所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5,391,933.56元,由其分得1/2的征收补偿款2,695,966元 。
一审判决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