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 原创 || 小包团司机出车中死亡,旅行社这盘不是冤大头了!( 二 )




“我想请问证人 , 公司安排你们跑路线 , 你们可以自己更改路线吗?”


“这个不可以 , 因为公司安排是有交代的 , 第一天去哪里 , 第二天去哪里 , 都是有行程单的 , 我们得按照行程单来跑 。”


“如果违反的话 , 会扣钱吗?或者我换个说法 , 如果你们在跑车过程中 , 引发了客人投诉 , 你们会被扣钱吗?”


“那当然了!客人投诉如果是因为我们的原因 , 我们是会被扣钱的 。”


我马上反应过来 , 对方律师是在利用发问 , 混淆视听 。企图通过证人的回答印证他们所主张的 , 司机受公司管控 , 从而佐证劳动关系 。我举手向仲裁员示意 。


“对方律师诱导性发问 , 请仲裁员老师制止 。对方律师所问的问题与本案劳动关系确认无关 。”


对方律师心虚地抓了抓自己的头发 , 表明自己的观点:“我们是在正常询问 , 我们也没有其他的问题了 , 根据证人所述 , 我们认为张某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公司与员工上下级之间的指派关系 , 员工运送游客属于职务行为 , 其违反指派命令会受到相应处罚 。”


我就知道她会这么说 。


“如果按照申请人的说法 , 如果以按照合同执行任务视为公司对员工发出的指令 , 那么任何的委托合同、合作关系均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关系 , 例如旅行社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 律师接受旅行社委托定时定点开庭 , 律师即属于旅行社员工 , 若以此推论 , 就简直是荒唐 。”我们直接当庭反击 。


2
裁判结果


没过多久 , 成都市武侯区仲裁委向我们送达了仲裁裁决书 , 裁决书上明确写道:

“本委认为 , 虽然张某需要根据被申请人指定的路线运送旅客 , 但其运输工具并非被申请人提供 , 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和目的 , 其工作选择的自由度比较大 , 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属性 , 报酬的结算方式也不符合工资发放的特征 。


综上所述 , 张某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 本委依法认定张某和被申请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之规定 , 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3
案件启示


司法实践中 , 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通常包括:
1.管理标准
主要指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 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2.生产条件标准
主要指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 , 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 这样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 双方之间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


3.报酬标准
主要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 。


4.劳动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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