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强拆,2011年的评估报告还具有参考价值吗?


16年强拆,2011年的评估报告还具有参考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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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强拆,2011年的评估报告还具有参考价值吗?
朱女士家的房屋于2016年10月被强制拆除了,但是2018年当地市政府才做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只是赔偿数额是按照2011年作房屋价值评估时确定的房屋价值认定的 。朱女士认为这一赔偿数额太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征地方重新确定赔偿数额并及时给予赔偿 。法院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征地方考虑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情况,重新酌定房屋价值并赔偿 。
【16年强拆,2011年的评估报告还具有参考价值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中确定了这样的精神: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行政赔偿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亦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
由于朱女士的房屋已经在2016年10月被强拆了,因此征收方于2018年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时已经不具备评估该房屋价值的客观条件,虽然其参照与朱女士房屋户型及面积均相同的当时的楼上住户的评估报告确定房屋的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应当考虑到该评估报告系2011年作出,依此确定朱玉勤房屋价值欠妥,应当综合考虑该房屋具体情况和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事实,酌定房屋价值 。此时,确定被强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就跟房屋被征收时的评估时点不再重合了 。
法院这样裁判的理由其实是很好理解的 。由于在违法强拆中,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所以在作出赔偿决定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相隔较远时,适当考虑房价上涨的客观因素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利,至少应保障其得到房屋不被强拆时按照正常的补偿程序应得的金额 。如此才能既对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赔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又对强拆机关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达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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