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梯夹死人 电梯夹死人头夹掉视频( 二 )


在电梯的使用,并非普通意义上的买卖关系,电梯也不同于普通的消费品,只有做好了每一个环节的制度保障,电梯“咬人”的惨剧才不会一次又一次地重演 。
维护公共安全 责任心比技术更重要
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责任心有时候比技术指标更重要 。
电梯产品的特性决定了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保养、检验)往往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因而电梯事故责任链条常常涉及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维保单位等,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责任主次不明确,常常导致各个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出现责任主体悬空的困境 。
以老旧电梯为例,根据去年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查,2523台被抽查老旧电梯中,有7%的电梯存在较大隐患 。旅游景点、学校、大型住宅小区和商场的在用老旧电梯存在的问题最多,达到了抽查总数的将近一半以上 。电梯年久失修、超期带病运营,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对电梯管理者的认定存在争议 。
有些物业公司认为电梯的管理维修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而业主则认为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等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监管部门有监管责任、管理者有管理责任……一些单位为了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就明知故犯,借口推脱,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
公共安全防范不能只靠“专项整治”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年年对问题电梯进行“专项整治” 。去年,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地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电梯10.7万台,封停1900多台,完成整改10.1万台 。但运动式的“专项整治”不是长效机制 。让百姓安心,还需让全世界动员起来,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管理水平和维保质量,规范电梯日常使用行为,需培养公共安全防范的新思维,共筑安全的“防护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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