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二 )


股权转让公允价值通常是影响个税的关键,成交双方有时会倾向于隐瞒或者压低真实转让价款,从而影响股权转让公允价值 。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通常不能低于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不能低于同期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股东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 。
在转让股权时,计税所得中需对原则进行确认,在这时在,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被投资企业在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如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依据该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在转增资本的过程中,企业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就是不能对转增的资本计入原值?答案应当上肯定的 。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认定、历史成本的认定同个人所得税也基本一致,企业股权转让在税法中被归类于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因此并未单独发布文件进行描述,在财税2009年59号文中有所规定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4、股权作为企业的非货币投资,正常情况下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文件,可以分为五年缴纳 。
5、股权置换股权在税法中也属于股权收购的一种,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特殊性重组:(1)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3)符合条件的转让企业即可选择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也就不征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
6、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特殊规定 。依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资产划转如作为投资入股,免征土地增值税,划转如未取得收入,也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企业特殊,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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