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和主要亲属还傻傻分不清吗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和主要亲属还傻傻分不清吗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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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上学起直到工作多年,每年都要填各种涉及个人事项的报表,每次填【家庭成员】或【主要亲属】这些栏目时总是傻傻分不清 。上学时经历单纯,家庭成员或是亲属栏中填父母、兄弟姐妹就可以了;结婚成家后,当然要把配偶和子女加到家庭成员的栏目中,但是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甚至女婿、媳妇这些人,该算到“家庭成员”中,还是“亲属”系列里呢?这是纠结我多年的问题 。再看看周遭的同学、同事们,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大家基本上都弄不清楚,都是本着朴素的语文基础各自理解:有人说,成家之后是以小家为基础,配偶和子女是家庭成员,自己和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们都应该是亲属了;有人说,只要是亲生的,甭管是生我的还是我生的,都是家庭成员,其余的算是亲属……好像每个人说的都有几分道理,最终还是按照个人的理解填写 。就这么稀里糊涂填了很多年 。[震惊]
自从认真学习了《民法典》,领导再也不用担心我会填错自己的家庭成员和亲属了!(好像有点太小白了哦[偷笑])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定义和范围,咱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人这么多,乍一看好像还是有点绕哦!其实就记住一点:民法中的近亲属就是“上上下下左右”关系,即:上-(自己的)父母,上上-(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下-(自己的)子女,下下-(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左-配偶,右-(同胞的)兄弟姐妹 。这样是不是很容易记住?需要提醒一下,刑法和刑诉法中的近亲属与民法和民诉中的定义不同,范围要窄一些,只限于“上下左右” 。
那么在填写表格时,一般都是列两个栏目:【家庭成员】和【主要亲属】,让我们产生疑惑的主要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配偶该填入哪一栏 。参照“上上下下左右”的关系,【家庭成员】这一栏中填写“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即“上下左”+“共同生活的上上、下下、右”,【主要亲属】这一栏中填写“右(自己的兄弟姐妹)”+姻亲(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等) 。
这样是不是很清楚了?!
【家庭成员和主要亲属还傻傻分不清吗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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