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实务分析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实务分析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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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21年12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要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 ,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问题的责任承担 , 再次突出了研究实际控制人问题的必要性 。
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真正幕后操纵者 , 对公司产生支配性影响力的同时又具有隐蔽性 。因此 , 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侵占公司资产 , 侵害公司、股东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然而 , 法律关于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法律活动的效力的规定仍比较模糊 。笔者将结合实务案例 , 对当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主要的涉案类型予以探讨 , 以期为实务提供指引 。


一、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通过上图 , 我们不难发现 , 部分证券行业规则与《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存在差异 ,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含“虽不是公司股东”的表述 。有观点认为 , 该表述是排除实际控制人的股东身份 , 也即实际控制人非公司股东 。
笔者认为 , 《公司法》规定的“虽不是公司股东”不等于“不是公司股东” , 前者表达的意思是“虽然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 , 但是也能够控制公司” , 其更侧重于强调不是公司股东身份的一种情形 , 而非排除公司股东 , 但后者则属于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在法律并未明确说明禁止股东成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 , 我们不应当武断地作出排除股东身份的理解 。否则 , 将出现具有非控股股东身份的实际控制人以协议等方式实现控制公司 , 却不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1]
2021年9月28日 , 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申492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的表述:“华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孟骅代表华阳公司进行了签字” , 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股东身份之间可兼得的观点 。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司法草案》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也删除了针对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由此可见 , 对于现行《公司法》与证券行业规则关于实际控制人主体身份这一分歧 , 各界观点正趋于融合统一:行为人具备公司股东身份与否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


二、实现“控制”的方式
现行《公司法》及证券行业规则均规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方式包括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 。
(一)投资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实务分析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予以控制 。该种控制方式主要包含两种形式 。
1. 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对目标公司予以控制
该种情况在关联公司和集团公司中较为常见 。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361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中 , 创世公司是沈师桥大酒店的控股股东 , 持有沈师桥大酒店60%的股权 , 最高法认为:朱某是创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支配沈师桥大酒店的行为 , 系沈师桥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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