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管理办法 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二 )


关键点一:资金来源要求更为放松
截至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均已成立从事市场化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各家也储备了不少债转股,但由于缺乏充足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制约了债转股项目落地的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初,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签约规模已超万亿,但成功落地的规模只占签约总规模的10%左右 。
“现在落地债转股主要的困难还是在资金来源,在资管新规出台前,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是我们自己的资本金和银行理财资金,但资管新规落地后,理财资金的路子也卡死了 。”一大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对券商中国采访人员说 。
上述人士还表示,由于一个债转股项目就动辄几十亿规模,且与企业签订的持股期限通常在7-15年,这对于资管新规所要求的资管产品不允许建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等要求不契合,未来很难再用大规模的理财资金对接,除非下一步银保监会出台的理财管理办法会对债转股项目“开口子” 。
另一大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表示,从债转股的项目性质看,适合的社会资金主要是保险资金和产业基金,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发行的债转股资管产品在可投范围内,这还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 。
资金来源是掣肘债转股项目推进的一大制约因素,为此,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政策想办法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找资金” 。
管理办法就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设立附属机构,由其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 。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金融债用以债转股的门槛大为放松 。主要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要求发债机构要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实施机构,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
但在管理办法中,上述的要求均删除,大大放松了发债门槛 。在资金用途方面,发债所募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收购银行债权,也可以作为流动性管理 。
此外,上周央行再次祭出定向降准,其中要求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定向降准虽然给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带来了低成本、长期的资金来源,但目前尚未明确母行具体如何将定向降准所释放的资金“输血”给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 。“母行除了提供注册资本金外,现在给我们提供资金的路径还不顺畅,这也需要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上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称 。
关键点二:鼓励交叉债转股
为确保合理定价、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管理办法鼓励实施交叉实施债转股 。
所谓交叉实施债转股,就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其他银行的债权实施债转股,而不是对母行项目 。
【债转股管理办法 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资金来源方面限制母行债转股项目 。根据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自营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时,鼓励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控股或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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