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管理办法 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债转股管理办法 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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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管理办法(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时隔近两年后,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终于正式落地 。对比两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在债转股实施机构所从事业务、资金来源及用途、风险资产资本占用、监管手段等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6月30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重磅文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在2017年8月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后,时隔近两年时间最终落地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 。
上周央行祭出定向降准,重点就在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要求自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准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足见对于债转股实施的重视程度 。
对比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修改:
一是机构所从事的债转股业务形式:
新增允许资产投资公司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 。但同时强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企业约定必要的资金用途监管措施,严格防止企业挪用股权投资资金 。
二是进一步细化债转股资金来源及用途:
放松发行金融债券的门槛,且发债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不再仅限于债转股,也可用于流动性管理 。
新增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
三是扩大债转股范围:
新增表述“转股债权标的应当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转股债权资产质量类别由债权银行、企业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主协商确定,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类债权 。”
此外,对于所转股权形式,明确经过法定程序,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转为优先股 。
不过,在债转股企业负面清单中,新增金融业企业,即金融业企业不得作为债转股对象
四是进一步明确风险资产资本计提要求:
管理办法删去“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须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表述,只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监管 。
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办法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而今年年初,原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各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计提比例都有明确要求,其中,市场化债转股的风险权重为150% 。
五是不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控股: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并不要求商业银行控股,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 。
此外,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管理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做出限制 。
六是进一步细化监管权责:
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和股权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项检查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所投资企业出现企业杠杆率持续超出合理水平、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或者可能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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