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例 恩阳一员工受工伤赔8.5万,公司不服起诉,结果法院判赔12万……


工伤赔偿案例 恩阳一员工受工伤赔8.5万,公司不服起诉,结果法院判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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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例(恩阳一员工受工伤赔8.5万,公司不服起诉,结果法院判赔12万……)
近日
最高法院发布《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入选
据了解,此案为市民李某某
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施工员时受工伤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李某某
所属房产开发公司赔偿8.5万余元
但房产开发公司不服转而向法院起诉
结果法院判决赔偿12万余元
NO.1
案情
员工受工伤劳动仲裁赔8.5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2014年8月25日,李某某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任施工员 。2014年12月24日,李某某在施工时,被落下的岩石砸伤左脚 。2015年4月7日,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本次损伤构成9级伤残 。
随后,李某某向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仲裁,2015年10月15日,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李某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2015年11月11日,巴中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李某某本次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李某某为10级伤残 。
2016年8月,李某某向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按月工资6000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作出裁决:房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伤残补助金2148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688元、停薪留职期间工资168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5630元、鉴定费和检查费490元,共计85947元 。
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恩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房产开发公司不承担李某某的各项赔偿金及补助金 。
NO.2
焦点
是否可以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恩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应按照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还是按6000元每月计算,换句话说,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而劳动者并未起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
据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变更包括增加或者减少 。
李某某在申请仲裁时,虽然声称在房产开发公司任施工员时月工资为6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 。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认为,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应按照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 。
房产开发公司因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李某某作为劳动者,诉称领取了4个月工资,领取工资时进行了签字,该签字表由房产开发公司掌握管理,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房产开发公司虽提供了《公司职工工资计算发放明细表》,但无李某某的工资发放明细清单,亦未提供李某某领取劳动报酬的收据 。因此,法庭认为应当由房产开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推定李某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 。
NO.3
判决
公司赔偿员工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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