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二 )


10、员工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接待或处理业务时,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
11、各级主管、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服从管理人员的临时作息安排 。
第十三条:公司的工作时间以生产部安排的工作时间为准,原则上正常上班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生产车间因计件工资而员工主动工作的时间可以延长,但以不得损害身体健康和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为限 。
第十四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的判定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五分钟后三十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三十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
2、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
3、员要地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三十分钟后到班者为旷工半日,工作时间终了前三十分钟外下班者为旷工半日,一个工作日内五小时以上不到班者为旷工一日 。
4、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同意,或提前请示直接在市内办事者除外 。
第十五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的处理规定
1、员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50元 。
2、员工旷工半日扣发半日工资,旷工一日扣发一日工资 。一月累计旷工三日扣发一周工资 。
3、连续旷工四工作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七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五工作日者,予以开除,不发给经济补偿和其它补偿 。
4、上款“工作日”是指公司统一安排的全公司员工不休息的工作日,可能含有国家的法定假日 。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方针,按多劳多得,以贡献定报酬、以职责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
第十七条:员工的基本待遇为工资和福利 。根据职务与岗位职责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奖金或相关津贴 。
第十八条:月薪工资在次月10日前发放 。公司资金有困难时,在提前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可延长时间发放工资,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日,本条所指延长时间发放工资不视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 。
第十九条: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
第二十条:公司不鼓励行管部门机关人员加班,员工自愿加班或份内工作未办完加班的,公司不另补加班费 。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理岗位实行级别工资制的,其级别基准按全体车间人平工资计算,公司统一安排休息的,不计算工天 。
第五章 请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年允许五天的带薪事假,可在不影响本人工作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享受 。当年请假少于五天的,不得移至下年 。未经批准不得强行休假 。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病假、产假超过十天的,在请假期间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标准计算 。
第二十四条:员工带薪假期之外的事假,无工资,一年中员工累计事假不得超过十五天 。
第二十五条:员工一天之内(含一天)的事假由其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事假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科长以上级干部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
第二十六条:请假者应先到人事部门领取请假条并填写,经批准后,到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假期毕应到人事部门核销,便于工资核算 。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视同旷工 。
第六章 出差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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